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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的通知
2019-10-13 07:25   审核人:

中共郑大体院委员会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文件


郑体院党〔201952

中共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委员会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单位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19922


附 件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本规范所称教师职业道德,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对新时代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新要求,广大教师应严格遵守以下十条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

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

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四条 教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旷课旷工,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不良后果。

(四)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造成不良后果。

(五)强制学生购买相关资料、书籍或其他商品。

(六)损害学生合法权益,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或教唆学生对其他学生有前述行为。

(七)在教育教学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财物;参加由在校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在人才培养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教师在科学研究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与篡改: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不当署名:没有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学术成果署名,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六)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其他学术人员,或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撰写论文或者为他人撰写论文。

(八)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造成不良后果。

(九)在科学研究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教师在学校管理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二)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审、人才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四)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五)在工作时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六)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七)未经学校允许,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八)在学校管理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师在社会活动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包括: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

(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规范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秩序。

(四)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陷害他人。

(五)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生活。

(六)恶意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

(七)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八)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九)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邪教组织活动。

(十)在社会活动方面违背师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九条 对于有关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范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郑体院党200421同时废止)。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9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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